各相关单位:
烟台海关要求我校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使用情
况进行自查、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45号令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免税
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
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违反规
定,按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
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
优惠政策等。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期五年,监管期海关会随时对
货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因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必须
由主管领导负责,规范管理,责任到人,按照附件要求认真自
查并如实上报。
自查后,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自查表》、《减免税货物
一览表》各1份,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主管领导及
责任人对申报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书面材料由各单
位资产管理员务必于3月12日下午4:00前报送资产管理处物资
供应科,《减免税货物一览表》电子文档发送至
cnsdcwd@163.com 。
联系人:迟卫东 联系电话:6902287
资产管理处
2012年3月7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