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xxb时间:2017-04-23

烟台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
第九条  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和获得学位学分,具体按照《烟台大学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学生交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实修学分多于平均学分的,需要补交学分学费,方可进行下一学年的注册选课;实修学分少于平均学分的,超出的预交平均学分学费部分转为下一学年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报到前预交学费且在开学两周之内提出退学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退还全部预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宿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在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应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宿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三)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年级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年级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年级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年级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四)因故终止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学分结算。
(五)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比照本条第四项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
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具体日期以教务处复学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第二专业应当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在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主修专业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按实际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课程考试及格申请重修的,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1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插班进修的学生按所进修专业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按照实际修读时间交纳。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协助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定期整理并及时转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交费数据关联,转交学生欠费,余款定期退入学生交费银行卡内。
二十条  学生交纳费用采取银行批量代扣、刷卡交费、银行交费、网上交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取现金。新学年报到前10天,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的方式收取学费。
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以办理缓交费用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交协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交手续。
第四章  学费减、免、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暂时缓交学费,待其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冲抵学生欠费,余款退还到学生的交费账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拟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项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收费相关信息。教务处等部门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情况等信息;学生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信息和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口贯通“3+2”和“3+4”本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办学项目的学生,仍按现行相关收费政策执行,不按学分制收费。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流、交换学生,按照校际合作等有关协议交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2015级及之前各年级学生的学费等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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