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遴选与聘任分离的原则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突出优势学科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导师分类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参与制定或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
(三)指导确立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对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筛选、学位论文撰写等进行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
(四)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五)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
(六)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积极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八)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学习、情感及心理健康等。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六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年龄超过57周岁的教师,一般不再作为导师遴选对象。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研究生的要求。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讲师和高级实验师除外),年龄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被SCI、EI收录论文(2个完整页面以上,下同)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鉴定(前3位);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首位)。
2.目前主持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较大的横向课题,研究经费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要求。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且具备下列条件:
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被SCI、EI收录论文2篇。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能自觉遵守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实际工作经验丰富,能开设研究生课程。近三年来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并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八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一)学校按照学科发展需要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本着适度宽松原则,确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申报限额。
(二)研究生导师的申报以硕士点所在的学院为单位。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三)院学位分委员会按文件规定,以投票方式形成表决决议。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张榜公布,异议期不少于7天。将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报送研究生处。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审议通过的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通过的导师名单由研究生处备案,列入导师库。
第九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一)为充实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素质,学校鼓励聘请兼职研究生导师,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聘任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
(二)科学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与我校有实质性教学科研合作的单位中遴选聘任,任职条件与校内人员相同;专业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专业实践基地中遴选聘任,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职称或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或获中级以上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持或参加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或规划设计等项目。
(三)兼职研究生导师须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培养模式,列入招生目录。
第五章 导师考核及聘任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对象包括科学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各学院根据自身导师队伍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教学、论文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制定本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及聘任办法,提交研究生处备案。考核合格方能聘任。新聘任导师着重考核学术研究和学术道德情况;在聘研究生导师全面考核。每年考核及聘任完成以后,结果上报研究生处。
(三)每年招生计划确定后,各学院提出导师岗位设置数,由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各单位聘任导师岗位数。
(四)各学院根据已确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中确定当年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五)当年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列入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与聘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导师遴选一般于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导师考核及聘任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六章 导师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导师奋发进取,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
(一)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聘任期不能按教学计划开设研究生课程者;
(三)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数达到2人次者;
(四)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连续三年未获聘任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及聘任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及聘任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