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3.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
4.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六条 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基本修业年限指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九条 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学生因创业、参军、疾病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一条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后,才能取得选课及课程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选课: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跨学期、跨专业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自身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2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
第十四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免修: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的课程应参加免修课程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考核结果应包括平时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是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学分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学分绩点为1;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与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为烟台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第二学位或者第二专业。修读第二学位与第二专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在规定年限内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取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资格,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辅修专业达到《烟台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方可获得第二专业的相应学位,学校为其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须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三十三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按交流协议缴费。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