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xxb时间:2018-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烟台大学名义申请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课题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决算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以及我校认定的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社科规划项目经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建设与运行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外国机构和个人等协议委托我校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咨询)等所涉及的经费以及捐赠科研项目经费等。
其他经费是指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经费及博士(后)启动费等自筹科研经费。
第五条  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私自转移、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谋取私利。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科研业务费: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论著出版费,资料费,入网费等。
(2)实验材料费:试剂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费,标本采集、包装和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科研合作、协作费:申请书中申明的外单位承担本课题费用(仅限合同上列出的合作、协作单位)。
(5)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
(6)其它费用:项目结束时为评议、验收、鉴定等支出的经费(房费、餐费、杂费),用工费等。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具体情况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执行,且在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时,须附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预算表及项目组组成人员。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参照本办法自主支配使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具体情况,适当提取学校管理费、学院(部)科研发展基金等。
第十条  科研经费应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或预算执行方案,按照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据实开支。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经费支出核算管理,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完备报销手续,防止虚构经济业务套取资金;严格审核原始票据,杜绝虚假票据报销。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发放科研劳务费及研究生助研津贴,一律通过无现金方式支付。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应根据合同由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方;授权支付分汇款、支票和公务卡支付,一律不允许个人垫付现金或非公务卡支付。非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可通过非公务卡个人银行卡转账支出。
第十二条  严格科研经费转拨和外协经费支出管理。二级单位、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科研经费转拨和外协支出的监督程序和审核手续,加强科研经费的转拨和外协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及经费转拨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支出项目(购买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等),应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与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可以计提间接费用或者管理费。项目总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支配,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绩效补助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上述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到校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
没有明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则可以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有明确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学校足额计提管理费;其它无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学校按照项目经费的5%比例计提管理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明确批复的,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免提管理费。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文科类学校按照经费总额的2.5%计提管理费,其中,1.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1%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理工类按照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其中,3%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学校的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条  纵向课题劳务费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在保证研究经费充足的情况下,课题组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45%,在科研经费到位时,课题组可提取到位经费的劳务费的50%,剩余50%到该项目完成(项目通过结题,或横向技术合同执行完毕)后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计提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一律纳入学校基金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支配。间接费用统筹安排用于弥补科研项目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占用学校水电暖气、房屋、设备等间接成本支出,科研绩效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管理补助支出等。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要按照立项协议书(任务书)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使用科研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课题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社科(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如发现挪用、浪费、违反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终止、收回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课题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社科(科技)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项目与相关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项目申报、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到位后,由社科(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分配课题经费,为课题负责人建立帐户,专款专用。课题组成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分配比例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要如实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社科(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所有纵向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交社科(科技)处,剩余经费退回计划下达部门,学校奖励的经费收回。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延期项目的完成工作,要会同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短期内拿出解决方案,须在延期期限内完成该项目。无故不能正常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以后三年内取消各类项目申报权,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
第二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经单位负责人、资料员签字,并到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后(学院资料室人员定期到图书馆登记、入帐),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相应的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管理办法的,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中,用于项目组后续研究工作,结余经费按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纵向项目自筹经费部分、校内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手续。各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社科(科技)处长签字;科研合作、协作费(须附上与外协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由课题负责人、社科(科技)处长和财务处长签字;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费的其他使用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烟台大学科研项目奖励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2〕50号)废止。本办法由社科(科技)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电话:0535-6902506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市莱山区清泉路32号 邮政编码:264005

©2018 烟台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版权所有